财务方法之兼营销售的节税方法
日期:2022-07-21
节税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因此,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时,一定要分别核算,否则,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