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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税务之折扣销售中的节税方法

日期:2024-02-20 14:02:42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某企业为了促销,规定凡购买其产品在6 000件以上的,给予折扣10%。该产品不含税单价200元,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格为180元。该企业未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请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并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由于该企业没有将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应当以销售额的全额计缴:200×6 000×16%=192 000(元)。如果企业熟悉税法的规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企业应纳增值税应当以折扣后的余额计缴=180×6 000×16%=172 800(元)。节税方法所导致的节税效果=192 000-172 800=19 200(元)。


02

节税思路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2条第(2)项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谓折扣销售,是指售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原因,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由于税法对上述两种情况规定了差别待遇,这就为企业进行节税提供了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发布,国税发〔1993〕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29日发布,国税函〔2006〕12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月8日发布,国税函〔2010〕56号)。

节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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