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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方法之兼营行为如何节税?

日期:2024-02-28 10:57:52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某公司既生产经营化妆品,又生产经营护肤护发品,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护肤护发品不征收消费税。2019年度,该公司化妆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护肤护发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如果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或者将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商品销售。请计算该公司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由于该公司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当一律按高档化妆品的税率15%征收消费税。如果该公司将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全部销售额也要适用15%的税率,这两种做法显然都会加重护肤护发品的税收负担。2019年度该公司应纳消费税额:(200+100)×15% = 45(万元)。如果该公司事先进行节税,分别核算两种经营项目。则该公司2019年度应纳消费税额:200×15%=30(万元)。减轻税收负担:45-30=15(万元)。同时,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这种销售方式。


02
节税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节税方法方法看似简单,但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一规定,而没有分别核算的话,在缴纳消费税的时候就会吃亏。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这种销售方式。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节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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