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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方法之如何调节销售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节税?

日期:2024-03-20 13:47:17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甲餐馆为个体工商户,每月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左右,其中有不少大客户的月结订单,每月需要缴纳增值税:40 000÷(1+3%)×3%=11 65.05(元),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1 165.05×12=13 980.6(元)。已知当地增值税起征点为2万元,请提出纳税节税方案。(不考虑小微企业免增值税优惠)

节税方案

由于甲餐馆的大客户订单比较多,可以考虑将某些订单改为赊销方式,即1月的餐费放在2月结算,这样可以实现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有若干个月的含税销售额不达到20 600元,也就是不含税销售额不达到20 000元,这样该月就可以免纳增值税。假设有6个月的含税销售额控制为不达到20 600元,则剩余月份的含税销售额为:40 000×12-20 600×6=356 400(元)。甲餐馆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356 400÷(1+3%)×3%=10 380.58(元),少纳增值税:13 980.6-10 380.58=3 600.02(元)。


02

节税思路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对于月销售额明显超过起征点的个人,可以考虑通过在月底调节销售额,将部分销售额调节至下1个月,从而可以在某1个月实现销售额不达到起征点,从而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样调节应当符合增值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通过签订赊销合同,推迟实现销售收入的时间及开具发票的时间。


03

法律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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