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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方法之如何通过分立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节税?

日期:2024-04-25 13:43:56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甲企业是一家图书公司(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兼营古旧图书等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该企业2019年共获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万元,其中免征增值税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为16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其中属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该企业并未对古旧图书经营独立核算。请计算该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并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该企业由于没有独立核算免税产品,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额:600×9%-40=14(万元)。为了更好地进行独立核算,该公司可以考虑将经营古旧图书的部分独立出去,成为全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
分立以后,该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600-160)×9%-(40-10)=9.6(万元)。通过节税方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14-9.6=4.4(万元)。如果该子公司规模不大,还可以享受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02
节税思路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都具有一些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时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独立核算,如果不能独立核算,则应当和其他经营一起缴纳较高的税率。
有时企业是否进行了独立核算很难判断,此时,税务机关往往对企业一并征收较高的税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独立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低税率经营或者免税经营,这样就很容易达到独立核算的要求了。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一家专门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节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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