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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之利用利润转移进行节税

日期:2024-01-04 14:37:46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思路
对于既适用25%税率也适用20%税率以及15%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可以适当将适用25%税率的企业的收入转移到适用20%税率或者15%税率的企业中,从而适当降低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负担。
如果企业集团中没有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小型微利企业的方式来增加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
企业之间利润转移主要有关联交易和业务转移两种方法。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应注意幅度的把握,明显的利润转移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和反避税调查。
业务转移是将甲公司的某项业务直接交给乙公司承担,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利润,目前尚不受税法规制,税务风险比较小。


02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节税图

图1-2节税图


03

节税案例

【例1-3

某企业集团下属甲、乙两个企业。其中,甲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企业属于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9纳税年度,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万元,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 000万元。

请计算甲乙两个企业以及该企业集团在2019纳税年度分别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甲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000×25%=2000(万元)。乙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000×15%=1350(万元)。该企业集团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1350=3350(万元)。

由于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乙企业的税率,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业务调整、转移支付等方式将甲企业的部分收入转移到乙企业。

假设该企业集团通过节税方法将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7000万元,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为1亿元,则甲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7000×25%=1750(万元),乙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 000×15%=1500(万元),该企业集团2019纳税年度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750+1500=3250(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节税方法,该企业集团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350-3250=100(万元)。


04

节税案例

【例1-4
甲集团公司共有10家子公司,集团全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由于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均适用25%的税率,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该集团中的乙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比较接近,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请为甲集团公司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甲集团公司可以集中力量将乙公司打造成高新技术企业,再将其他公司的盈利项目整合到乙公司,使得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3000万元,则集团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5%-15%)=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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