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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税务之不动产转让所得的节税方法

日期:2024-01-31 11:37:09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彭大妈名下仅有一套住房,该套住房为10年前购置,购买价格为100万元,目前市场价格为500万元。彭大妈计划将该套住房转给其独子,未来由其儿子再将该套住房转让。有两个转移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彭大妈将该套住房赠予其独子,三年后,其儿子再将该套住房以600万元出售;方案二,彭大妈将该套住房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独子,三年后,其儿子再将该套住房以600万元出售。仅考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请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1:
彭大妈将该套住房赠予其独子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彭大妈的儿子出售该套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00-100)×20%=100(万元)。
节税方案2 :
彭大妈将该套住房卖给其独子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彭大妈的儿子出售该套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00-500)×20%=20(万元)。
方案2比方案1节税=100-20=80(万元)。


02
节税思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满足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尽量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五年”的起算点是取得房产证或缴纳契税之日,因此,纳税人购买房产以后应尽快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予合同上标明的赠予房屋价值减除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予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直系亲属房产赠予免税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如果纳税人转让房产的购置年代较久、增值较高,税务机关不掌握该房产的购置成本信息,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使用自有不动产投资创办公司时,可以充分利用上述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
(7)《财政部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财税〔2015〕41号)。

节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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