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与观点 > 行业节税类

财忠税务之经营所得的节税方法

日期:2024-01-30 11:47:39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2018年度,秦先生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每月销售额为10万元,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为2万元。秦先生的妻子也在该餐馆帮忙,但考虑是一家人,并未领取工资。2019年度,秦先生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1,继续2018年度的经营模式,即其妻子继续在餐馆帮忙,但不领取工资;方案2,秦先生的妻子每月领取5000元的工资。请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1:
秦先生2019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2)×12=96(万元)。秦先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96×35%-6.55=27.05(万元)。
节税方案2:
秦先生2019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2-0.5)×12=90(万元)。秦先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90×35%-6.55=24.9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节税=27.05-24.95=2.1(万元)。


02
节税思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表所示。该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按照收入总额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因此,个体工商户在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尽量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随着我国对小微企业的所得实行更低的税率,小微企业的税负已经低于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将其性质转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略有区别的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会按照比例分配给每个合伙人,由合伙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增加一个合伙人就可以增加基本扣除6万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越多,每个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少。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③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在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利润的情形下可以实现整体税负的最轻。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节税图



返回列表
一键拨号 一键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