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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税务之股息与财产租赁所得的节税方法

日期:2024-02-06 11:11:53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马先生投资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甲公司每年产生1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关于该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方式,马先生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公司直接向马先生分配100万元的股息;

方案二,马先生将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以借款的形式取出,等公司解散时再归还;

方案三,马先生在年初将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借出,年底予以归还,第二年年初再将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借出,年底再予以归还,循环往复。

仅考虑该100万元未分配利润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请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在方案一下,马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在方案二下,马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由于马先生不会主动缴纳税款,未来被税务机关查处时还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利息18.25%)以及罚款。

在方案三下,马先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比方案二、方案一节税20万元。


02

节税思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利用上述政策将利润留在投资公司,通过借款的方式取得公司未分配利润。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股息以后,应尽量延长持有股票的时间,以减轻上市公司股息的税收负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方法,如能将财产租赁所得多分几次,使得每次财产租赁所得均低于4 000元,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税率。由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已经降低至5%,对于长期经营的财产租赁而言,由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更能起到节税的效果。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节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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