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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税务之巧选供货人类型以降低增值税负担的节税方法

日期:2024-02-17 13:44:04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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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案例

某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使用的原材料有两种进货渠道:一种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进货,含税价格为118元/件,可以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含税价格为100元/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2018年度一直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进货,一共进货10万件。请提出该企业的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由于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在取得普通发票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含税价格就是纳税人的进货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含税价格是纳税人的进货成本。

只需要将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的不含税价格与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的含税价格相比较,就可以判断从谁那里购进货物更便宜。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不含税价格:118÷(1+16%)=101.72(元)。因此,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的价格较高。该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

当然,选择购货伙伴除了考虑这里的增值税负担以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信用、运输成本、洽谈成本等,因此,应当将这里的增值税负担标准与其他的标准综合考虑。


02

节税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增值税负担,而且会影响采购它们的产品的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无法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品相对价格较高,这就有一个选择和比较的问题。

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本厂需要的某材料一直由某一家企业供货,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另外一家企业(属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够供货,而且愿意给予价格优惠,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企业就想知道价格降到多少合适。

与此相反的情况也会存在。问题的实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的价格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品的价格之比达到什么程度就会导致采购某种类型企业的产品比较合算。取得16%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税收成本如何换算呢?

假定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单价为X,取得16%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价为Y,因为专用发票可以抵扣Y÷1.16×16%的进项税,以及12%进项税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令二者相等,得到下面的等式:

Y-Y÷1.16×16%×(1+12%)=X

Y=1.18×X

也就是说,如果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的进价为Y,从小规模纳税人处的进价等于Y÷1.18,二者所导致的增值税负担就是相等的。如果大于Y÷1.18,则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所导致的增值税负担较轻。

实务中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格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含税价格直接比较,价格低者即应当选择的供货方。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节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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