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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税务之兼营销售的节税方法

日期:2024-02-18 09:56:08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某钢材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钢材,取得含税销售额1 80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取得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前项经营的增值税税率为16%,后项经营的增值税税率为10%。该厂对两种经营统一进行核算。请计算该厂应纳增值税税款,并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在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该厂应纳增值税:=(1800+200)÷(1+16%)×16%=275.86(万元)。

由于两种经营的税率不同,分别核算对企业有利,建议该企业对两种经营活动分别核算。这样,该厂应纳增值税:=1 800÷(1+16%)×16%+200÷(1+10%)×10%=266.46(万元),分别核算和未分别核算之差:275.86-266 .46=9.4(万元)。由此可见,分别核算可以为该钢材厂减轻增值税税负9.4万元。


02

节税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因此,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时,一定要分别核算,否则,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节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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