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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方法之如何利用学生勤工俭学提供服务节税?

日期:2024-03-26 10:43:21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甲教育公司从各高校聘请了大量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教育服务,原经营模式为由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甲公司收取费用后向其聘请的学生发放劳务报酬。由于甲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甲公司年含税销售额为1 0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 000÷(1+6%)×6%-2=54.60(万元),已知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为700万元,请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甲公司将上述由本公司提供教育服务的经营模式改为中介服务模式,即由其聘请的学生以勤工俭学的形式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教育劳务,原由甲公司向学生发放的劳务报酬由客户直接支付给学生,甲公司以中介服务的身份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假设经营效益不发生变化则甲公司可以取得含税服务费300(1 000-7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300÷(1+6%)×6%-2=14.98(万元),通过节税方法,少纳增值税:54.60-14.98=39.62(万元)。

如果甲公司年销售额一直保持在500万元以下,也可以考虑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这样实际缴纳增值税:300÷(1+3%)×3%=8.74(万元),税负更轻。


02

节税思路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聘请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的公司可以将聘请关系改为代理关系,由学生直接提供勤工俭学服务,公司仅收取中介代理费。代理公司还可以通过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直接变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因此,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只能先解散,再重新成立一家公司,该新设公司在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03

法律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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